市卫生健康委 市委组织部 市财政局
市人社局关于审核2020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的通知
市直各部门,直属各单位,中央(区属)驻石各单位,各县区委组织部、卫生健康局、财政局、人社局:
为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,不断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,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<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宁人口发〔2013〕22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将对2020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审核对象
全市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中,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子女,已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独生子女父母,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,每月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各领取2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。
二、审核确认
(一)市直机关、事业单位2020年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,由所在单位按照以下材料严格自行审核,审核结束后,符合领取条件的领取对象在单位进行公示。
1.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原件;
2.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;
3.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离婚的,需分别提交离婚后男女双方是否再婚生育、收养情况证明;
4.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丧偶的,需提交丧偶后是否再婚生育、收养情况证明。
(二)各企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员资格确认工作,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、计划生育办公室、财务科共同负责,自行审核确认。
(三)各县(区)按属地管理原则,按人员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各部门、各单位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员资格确认工作,并负责指导辖区各企业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落实到位。
三、审核时间
领取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,将《审核表》一式四份于2019年9月10日前,按人员管理权限依次报市委组织部、市人社局、市卫生健康委、市财政局确认。
四、其他事项
(一)根据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<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,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,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;一方为职工,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、失业人员、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,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五十,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的程序、途径分别申报。
(二)一方为职工,另一方为本县(区)户籍人口以外的城镇无业居民、失业人员、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,另一方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其户籍所在地负担。
(三)各部门、各单位使用的合同制工人、聘用人员、协管员等,其独生子女保健费没有单独约定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,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,所需经费自筹解决。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开支,行政、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。
(四)各部门、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规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管理档案,健全独生子女保健经费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,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。对新增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人员及时报批,对生育二孩的在二孩生育当月,对子女超龄不应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人员在子女满14周岁当月及时予以核减。
附件:(2020)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资格审核表
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石嘴山市委组织部
石嘴山市财政局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9年7月31日
(此件公开发布)